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楊家俊 (住址詳卷)
被 告 余佳蓁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家俊就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被告余佳蓁被
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