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09號
HLDM,114,原附民,10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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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陸琴
被 告 林長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長庚因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陸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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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