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55號
HLDM,114,原金訴,55,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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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芯媞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洪嘉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
月28日下午5時宣判,然因法院將有職務調動,且判決書業
已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應有利於
當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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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