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蔡筑鈞
被 告 侯正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侯正峯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蔡筑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