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鑀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373號、第6007號、第610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5994號、第7668號、112年度偵字第707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