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35號
HLDM,113,侵訴,35,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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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亮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國亮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然
被告之辯護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已與告訴人達成初
步調解共識,請求再行調解,本院審酌如日後調解成立,確
將影響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即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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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