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亮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國亮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然
被告之辯護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已與告訴人達成初
步調解共識,請求再行調解,本院審酌如日後調解成立,確
將影響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即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