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80號
HLDM,112,金訴,180,202508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鑀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373號、第6007號、第610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5994號、第7668號、112年度偵字第707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