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BS000-A112016(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016A(住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姜新銀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
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