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71號
TTDV,114,護,7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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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20153號社工員

受 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B(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延長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B(即受安置人CA000000
00、CA00000000-0之母)長期因個人精神疾病問題,將受安
置人CA00000000及CA00000000-0留置家中,不讓受安置人CA
00000000-0與外界接觸,且影響受安置人CA00000000就學權
、就醫權,導致受安置人CA00000000難以與外界有接觸,受
安置人CA00000000-0則發展遲緩,皆不利於兒少發展,故聲
請人臺東縣政府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進行緊急安置,並於1
13年10月17日繼續安置、114年1月17日及同年4月17日延長
安置。而關係人CA00000000-B目前已遵照醫囑用藥,然尚無
法與人群密集接觸,會有焦慮、急躁等情緒不穩之情形,且
其仍終日在家,使用手機追劇或玩手遊,或是出門時需由關
係人CA00000000-A(即受安置人之父)全程陪同。又關係人
CA00000000-B自114年1月至今身心狀況不穩定,不願出門也
不願與外界有所接觸,現階段由關係人CA00000000-A協助至
醫院領取身心科藥物,需持續確認關係人CA00000000-B就醫
、用藥現況及身心狀況穩定度,另因關係人CA00000000-B需
完成8小時親職教育課程,其原拒絕社工,後經溝通後,預
計自114年7月開始執行,需持續與關係人協調課程安排以及
居家環境改善計畫,以利後續評估兒少返家事宜。故為維護
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9-11、61頁)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
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
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
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
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
4年度護字第44號民事裁定為證(見本院卷證物袋),並有
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受安置人、關係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
二親等)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3頁),足認
聲請人之主張確屬信而有徵。
 ㈡又本件經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為調查後,其調查結果略以
(見本院卷第37-43頁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⒈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之適應狀況:受安置人仍持續安置於寄
養家庭,目前正值暑假期間,受安置人CA00000000表示,其
近期參加二梯營隊,分別為藝術營隊及英文營隊,其覺得營
隊活動很好玩,營隊結束後白天將與受安置人CA00000000-0
在同一安親班,暑假期間有很多暑假作業,除一般作業外,
尚有線上作業,受安置人CA00000000表示因參加營隊之故,
目前尚未開始做暑假作業,受安置人CA00000000-0表示,其
沒有參加營隊,平日白天會去安親班,其很喜歡安親班。觀
察受安置人CA00000000的情緒狀況穩定,回答問題均可聚焦
,其表示很喜歡現在寄養家庭的叔叔及阿姨,也很喜歡學校
,但若有可能還是想要回家,受安置人CA00000000追問近期
是否可以安排返家,家事調查官向其表示要視聲請人社工的
安排,家事調查官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到院開庭,受安置人CA
00000000猶豫未答,後來表示要看父母有無到院,其若到院
開庭是想要看看父母;觀察受安置人CA00000000-0到院時十
分好動,會自己取走會談室的物品,或不時騷擾受安置人CA
00000000,雖經多次制止無效,受訪時很難專注,詢問其現
況時,大都由受安置人CA00000000代為回答。受安置人均表
示希望可以儘快返家,詢問是否到院開庭時,受安置人CA00
000000-0立即表示「要,要自己告訴法官回家的事」。
 ⒉受安置人目前所有之社會福利資源: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
置人目前安置於寄養家庭,其所需資源由寄養家庭社工及寄
養家庭照顧人員依受安置人狀況進行評估。
 ⒊關係人目前之生活環境、工作狀況、經濟條件、身心狀況及
親職能力是否適合接受安置人返家,及有無其他親屬適合接
受安置人返家:
 ⑴關係人CA00000000-B:實地訪視關係人CA00000000-B,其在
家但不願意開,其女兒及關係人CA00000000-A之母在場,關
係人CA00000000-A之母表示關係人CA00000000-A有提及家事
調查官今日會到訪,其確定關係人CA00000000-B在家,但不
確定會開門,家事調查官多次按門鈴,但關係人CA00000000
-B始終未開門。
 ⑵關係人CA00000000-A:實地訪視當日再次電話聯繫關係人CA0
0000000-A,其表示其當日仍在工作未能受訪,其日常之工
作狀況等沒有變化,仍從事搬家及鐵工等工作,其表示自己
雖然希望受安置人可以返家,但仍尊重社會處的評估,其認
為關係人CA00000000-B根本不可能去工作,也無法改變現況
,近期的狀況甚至更糟,故其希望社會處可以考慮這樣的狀
況,儘快讓受安置人返家。
 ⒋關係人對於延長子女安置期間之意願:本件因關係人CA00000
000-B未接電話,實地訪視時也不開門,故未能得知其真實
意願;關係人CA00000000-A表示,其認為關係人CA00000000
-B的狀況不可能會變好,因此若受安置人因關係人CA000000
00-B的因素無法返家,未來也很難改變現況,關係人CA0000
0000-A表示其對關係人CA00000000-B的狀況無能為力,若聲
請人認為受安置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其會予以尊重,但其
仍希望受安置人可以早日結束安置回家團圓。
 ⒌聲請人對於受安置人之安置期程、後續就學或返家準備等生
活事項之規劃: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置人目前在寄養家庭
及學校的狀況適應良好,惟關係人CA00000000-B始終未能接
受親職教育,近期之身心狀況明顯不佳,聲請人將持續安置
受安置人,並與衛生局合作,努力與受安置人之家庭溝通,
協助改善關係人CA00000000-B之狀況,以便安排後續之安置
期程等語。
 ㈢另關係人CA00000000-A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對於繼
續安置孩子,有無意見?)沒有。」、「(問:關係人CA00
000000-A目前工作、工時?每月收入為何?)目前搬家、鐵
工工作,工時有時候2個小時結束,有時候一天也不一定。
沒有固定休息時間,月收不一定,平均25,000元左右。」、
「(問:有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你照顧受安置人?)是有親
屬,但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問:如受安置人返家,
如何照顧受安置人?)我沒有什麼計畫,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陳述?)沒有意見。媽媽
的狀況一樣,不會改變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4、65頁)

 ㈣佐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於本院審時陳稱:「(問:現在跟
何人同住?)叔叔、阿姨。」、「(問:在寄養家庭跟學校
有無碰到不開心的事情?)沒有。」、「(問:這個暑假做
了什麼?)我有參加營隊。」、「(問:端午節後有返家或
跟爸爸媽媽會面嗎?)有會面。」、「(問:有想要回去跟
爸爸、媽媽住嗎?)要。」等語;受安置人CA00000000-0於
本院審理時陳稱:「(問:現在跟何人同住?)叔叔、阿姨
。」、「(問:在寄養家庭跟學校有無碰到不開心的事情?
)沒有。」、「(問:這個暑假做了什麼?)我沒有參加營
隊。」、「(問:端午節後有返家或跟爸爸媽媽會面嗎?)
有。」、「(問:有想要回去跟爸爸、媽媽住嗎?)要。」
等語(見本院卷第62、63頁)。
 ㈤堪認受安置人目前已適應寄養家庭之生活,其2人雖均表示欲
返家與父母同住,惟依本院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之結果及關
係人CA00000000-A到院之陳述,可見關係人CA00000000-B之
身心狀況仍欠佳,並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而關係人CA00
000000-A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均不固定,除無其他親屬可協
助照顧受安置人,亦未能提出受安置人返家後之照顧計畫,
顯見關係人目前均尚未能提供立即且適當之環境以保護照顧
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實不宜遽然結束安置,使受安置人返
回原生家庭。
 ㈥為保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發展,使其能在父母等原生家庭
成員無法提供妥適教養之情形下,持續接受福利行政系統所
提供之照護服務及醫療資源。並期社工得以妥為整理可得運
用之行政與社福資源、具體擬定後續之輔導與家庭處遇計畫
,以期在協助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狀況之同時,進一步調查關
係人之生活境況、評估其親職能力,與擬定後續之輔導與家
庭處遇計畫,進而協助關係人重新思考並規劃子女未來之保
護教養計畫。故本院認本件延長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應較符
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主管機關之報告義務:
 ㈠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 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 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



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兒童 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 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備查,兒童及 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8條第3項另定有 明文。
 ㈡故本件主管機關即聲請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本院陳報執行 監護事項之人,並依上開執行監護事項之人定期所作成之兒 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後送交本院備 查,附此敘明。 
五、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受安置人CA00 000000、CA00000000-0之安置期間,因其二人於實體法上為 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請求法院繼續安置,自屬不 同之程序標的。從而,就此一非財產關係之請求,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之規定,自應按其人數分別徵收裁判費1,500元(合計共3,0 00元)。又本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程序費用,故就 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3,0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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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