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4號
TTDV,114,補,32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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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胡正治


被 告 益昌工程行張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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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