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4號
TTDV,114,補,314,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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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張世川全馬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日新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
稱系爭車輛)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依
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記載,雙方約定系爭車輛
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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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