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5號
TTDV,114,補,29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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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訴訟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友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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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