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並應向本院
給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聲請人之父親。相對人現居住
於臺東縣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每月養護費用為31,800元,扣
除補助款後,每月需支出約15,000元,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
活而需扶養。自聲請人約4歲左右開始,相對人即酗酒而不
照顧子女,子女常常沒有飯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相對
人未盡扶養義務,又聲請人於14至15歲左右,父母親將聲請
人賣到妓女戶,聲請人後來有逃走,經鄰居報案,母親林常
子因此坐牢。聲請人為中度身障,又為低收入戶,且為單親
媽媽,還要扶養2名已成年但仍在就學的兒子,其中次子為
身心障礙者,目前連房租都快無法負擔,爰依民法第1118條
之1之規定聲請免除對相對人的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伊的小孩是伊媽媽幫忙帶大,都是伊
賺錢交給伊媽媽,家裡很窮,伊忙著賺錢。當初是聲請人的
姊夫及伊太太將聲請人賣到妓院與伊沒有關係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
明文。復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
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
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至所
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而言(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女,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有兩造之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所得及財產資
料,相對人於111年至113年之所得分別為0元、0元及50,000
元,名下無財產,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且相對人現已91歲,堪認以相對人現有之收入來源及
財產,應不足以維持其每月之基本生活需求,確有受扶養之
必要。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
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
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
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
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
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
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
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
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
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
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
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末
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之規定,於非
訟事件準用之。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故在舉證責任分配之
原則下,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
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消滅、排
除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1)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約4歲左右開始,相對人即酗酒而不照
顧子女,子女常常沒有飯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部分,為
相對人所否認,證人即聲請人的姊姊甲○○於本院審理中雖證
稱:「(問:剛剛法官問乙○○是否從4歲開始就由奶奶供給三餐
,但剛剛相對人主張說奶奶供給的錢是靠他賺來的,事實如
何?)相對人丙○○說的不是實話,我阿嬤在賣金紙,並自己
賺錢,我沒有看過相對人拿錢給我阿嬤。」。證人甲○○為相
對人之女兒,對相對人亦負有扶養義務,如本件聲請人可以
此為由免除扶養義務,證人甲○○亦得援此理由向相對人請求
免除扶養義務,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其所為之證詞是否可
採即有可疑。再參以父母親忙於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交
由祖父母代為照顧,為早期社會之常情,且父母親不見得會
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將扶養費交付給祖父母,證人甲○○證稱沒
有看過相對人拿錢給奶奶,並無法證明相對人實際上未交付
扶養費給其母親。
(2)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14至15歲左右,父母親將聲請人賣到
妓女戶部分,亦為相對人所否認。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雖
證稱:「(問:剛剛法官有提示76年的判決書記載媽媽林常子
把乙○○賣到妓女戶,相對人並不知情,事實如何?)我知道
是我媽媽有去服刑,就是因為這件事情去服刑的,我爸爸丙
○○都知道。他們把我妹妹賣去妓女戶,過程我很清楚,丙○○
不可能不知道,他都清楚的。我們家姊妹4個人,發生在我
們身上,我大姐、二姐也被賣掉,所以這個事情我們都知道
。(問:乙○○賣去妓女戶,是誰帶去的?)這個我不知道。好
像聽說是我大姐帶他去的。(既然不是丙○○帶乙○○去妓女戶
,為何你又說丙○○會知道知道乙○○被賣去妓女戶?)是丙○○
指使的,錢也是丙○○收的。(問:你說丙○○指使將乙○○賣到妓
女戶,為何是林常子被抓去被判刑?)我爸爸把這些事情都
推給林常子。丙○○把事情都推給林常子,所以林常子才去坐
牢。(你上開陳述,有何依據?)我們什麼事情都是丙○○說了
算,我們沒有插嘴的地步,他以前很兇,大家都怕他。」。
然聲請人被賣到妓女戶之事實,其母親林○子為主要之共犯
,且與相對人無關等情,有林○子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7
6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書在卷可憑,就聲請人遭賣到妓女戶
之事實,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林常子並未徵得相對人之
同意而將聲請人賣到妓女戶,相對人始終未經起訴,法院認
定之犯罪事實,參與的共犯亦未包括相對人,是以相對人之
辯解應堪採信。反觀證人甲○○僅泛稱,是相對人指使,錢也
是相對人拿的,相對人將事情都推給母親林○子云云,然該
事件尚有林○子以外的其他共犯,相對人如有參與,何以其
他共犯未供述相對人亦有參與,從而,證人甲○○之證詞應無
足採。
(3)綜上,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有上述之免除扶養義務事實,然
聲請人之主張均無足採,相對人並無對聲請人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聲請人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
之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