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蘇洺慧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蘇盈鶥 蘇琳崴 蘇家葳 蘇詩涵 蘇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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