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孫貴芳
相 對 人 孫貴珍
孫熙瑤
薛玉秋
孫桂蘭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4年度家調字第136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人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為證,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
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