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374號
TTDV,114,司執,1637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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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麗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麗真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 物為債務人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查第 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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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