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99號
TTDV,114,司促,319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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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參佰陸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任豪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02,447元正未給付,其中
198,720元為本金;3,7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任豪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37,66
1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1,385,91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65,866元為本金;20,0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8,720元 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8% 無 無 2 1,365,866元 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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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