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91號
TTDV,114,司促,319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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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7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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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