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張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5,304元 114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