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余小鈴
胡捷明
一、債務人余小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陸拾捌
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余小
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捷明向債權人給付
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余小鈴邀其餘債務人胡捷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二筆共計42萬:(1).28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2年03月2
3日起至119年03月23日止,每月1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1.84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
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2).14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113年01月03日起至118年01月03日止,每月
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1.845%計
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
利率計息。
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立借據為證。
㈢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㈣債務人余小鈴應於每月23日及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
4年01月23日及114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
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
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胡捷明既就本案
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清
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9,468元 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06,180元 114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