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42號
TTDV,114,司促,3042,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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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胡捷明

余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胡捷明邀其餘債務人余小鈴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乙筆: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05月31日起至117年
05月31日止,每月1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
息按年息2.34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
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
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胡捷明應於每月31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2月
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
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
應如數清償。又余小鈴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4,606元 114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45% 114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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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