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36號
TTDV,114,司促,2936,2025080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6,504元 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7.53% 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