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5號
TTDV,114,司促,291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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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呂育慈

債 務 人 林文馨

張盟宗



一、債務人林文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零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文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盟宗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3,015元 114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 2 494,062元 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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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