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73號
TTDV,114,司促,2573,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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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債 務 人 莊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30日依中央銀行融通期間(
至111年06月30日),本專案融通利率為0.1%加0.9%浮動
計息,目前利率為1.00%;中央銀行融通期限後利率最高
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00%(目前為1.8
45%)。嗣後上項規定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期,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
繳納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
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
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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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