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
債 權 人 裘秀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明川(殁)、胡德鵬(殁)、胡超群、王
保中、王春英、王春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胡明川、
胡德鵬之除戶戶籍謄本㈡被繼承人胡明川、胡德鵬之繼承人
有無辦理拋棄繼承㈢被繼承人胡明川、胡德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㈣依上開查詢結果具狀更正債務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並檢附繕本2件㈤繼承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㈥請陳明本件
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如係請求給
付票款,應陳明本票之提示日㈦檢具林宜榮委任狀」,此通
知並於同年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債
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
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