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5號
TTDV,113,訴,65,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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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何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家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
家調字第5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凡為一部
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
台抗字第369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
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在嘉義縣,惟原告係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起訴請求,且依原告主張之侵權
行為地係在臺東縣境內,核屬本院管轄區域,而被告對本件
之管轄權亦無抗辯(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依前揭說
明,本院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林鐿欣於民國105年3月29日結婚,於112年8月2
9日離婚,林鐿欣於上開期間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明知林
鐿欣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1年4月間與林鐿欣以LINE通訊軟
體互傳親暱曖昧訊息、裸身開視訊觀賞彼此身體,甚而拍攝
性器官、裸身照片傳予林鐿欣觀看,足徵其2人恐有性行
為之事實。被告所為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範圍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使原告感受精神上之
痛苦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所提出之答辯書狀,
意旨略以:
 ㈠其認識林鐿欣時,林鐿欣並未告知她已婚有配偶。
 ㈡其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蓋原告據以主張被告侵害其
配偶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係其與林鐿欣間於111年4
月22日晚上至翌日凌晨2時之對話內容,其與林鐿欣互傳前
揭LINE通訊軟體訊息時,並不知林鐿欣有配偶,知悉後即未
再與林鐿欣往來。
 ㈢否認有與林鐿欣為任何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行為,亦否
認與林鐿欣有發生性行為。
 ㈣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
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
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
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
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
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
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
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
時,如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
得依法請求他方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本不以通姦行
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
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而可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
足當之。
 ㈡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林鐿欣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1年4月間與
林鐿欣以LINE通訊軟體互傳親暱曖昧訊息乙節,業據其提出
戶口名簿影本、被告與時為原告之妻林鐿欣間之Line對話截
圖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家調卷第7頁;本院卷第83頁至第1
35頁)。被告固辯稱其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與林鐿
於111年4月22、23日互傳LINE通訊軟體訊息時不知林鐿欣已
婚,林鐿欣沒告訴伊她已婚有配偶等語,惟依被告與林鐿
間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內容,被告於對
話中曾向林鐿欣提及:「等妳離婚再去」、「原來。妳先生
出去了ㄛ?」、「沒啊,我自己都那麼呵護的寶貝,然後被
一個垃圾(指原告)這樣糟蹋」、「嘿嘿,沒想到我們會在
一起吧…不過說真的啦我是真的不介意。沒事啦,有一天妳
真的跟他(指原告)拜拜ㄌ就可以ㄌ,這天到來之前我都會偽
單身。」、「(回應林鐿欣之「其實我為什麼很愛跑回娘家
就是這樣」)等妳有我就不會跑娘家了(貼圖)。」、「等
離婚了再來哭。等妳自由了,我就可以帶妳出去遊山玩水ㄌ
」等語;而林鐿欣亦向被告明確表示:「對阿,差六ㄟ(指
其與被告年紀差6歲)。但就真的辛苦你了,是一個浮不了
檯面的。」、「回娘家,我媽媽早上起來就會用早餐或是買
早餐跟我們一起吃,就很有家跟家人的感覺。反倒在我先生
家,各過各的,全家人互不干涉,然後睡到中午,我們早起
又不能吵,討厭這種感覺。」、「以後千萬不能這樣知道嗎
?娶的是老婆不是台傭。」、「離婚就不會哭了好嗎?離婚
就只有開心,奔向你的懷抱(貼圖)。」,及參諸原告與林
鐿欣上開語句之前、後文,其中被告與林鐿欣曾相互確認其
二人為「已在一起」狀態等情(詳附表一編號4),足徵林
鐿欣早已於111年4月22日前即告知被告其為有配偶之人,亦
證被告確實知道林鐿欣尚未離婚而仍持續與她互傳訊息並確
認各自對彼此之情意。據此,被告抗辯自己並無侵害原告配
偶權之故意、林鐿欣未告知他其已婚有配偶、與林鐿欣互傳
訊息時尚不知她有配偶,知悉後即未再與她往來云云,均無
足採。
 2.另依被告與林鐿欣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之內容,被告
林鐿欣間曾傳送諸如:「(被告,下簡稱謝)寶貝我好愛
妳。(林鐿欣,下簡稱林)我也是(貼圖)」、「(謝)想
我嗎寶貝。(林)想你吖,好想你ㄝ(貼圖)。(謝)我也
好想妳,昨天又夢到妳ㄌ」、「(謝)想被舔蛋蛋(貼圖)
。」、「(謝)好愛妳」、「(謝)吃爆妳…我喜歡舔腋下
(貼圖)。(林)男輪ㄉ怪癖。(謝)我喜歡妳ㄚ」、「(林
)話說,寶貝484有割包皮?(謝)對ㄚ。(林)我認真沒遇
過。…(謝)我只知道我膀胱有疤,很醜(貼圖)。(林)
沒關係,又不是到處給別人看,只能給偶看(貼圖)。(謝
)妳會看到,可能就會沒fu。(林)我還不是一堆妊娠紋,
才慘ㄅ。(謝)互補,我小時候身體超差的。(林)我不嫌
棄就好ㄌ。…(謝)我也不嫌棄妳。…(林)你ㄉ身體由我來照
顧。(謝)這麼好ㄛ(貼圖)。…(林)當然,你是偶滴寶貝
欸,不照顧你,照顧誰?」、「(謝)那你照顧我。(林)
我體力沒你好,加班就任你擺佈嚕。(謝)當然ㄚ。結束再
幫妳洗澡。(林)不行,回家就要先洗澡。(謝)當然ㄚ,
結束要再一次。」、「(謝)吃妳也顧胃。(林)我也好想
你,下雨天想抱抱。(謝)我也想。」、「(林)那你要發
誓愛我哈哈哈。開玩笑的啦。(謝)我發誓我愛你。(林)
哈哈哈哈,小可愛(貼圖)。」、「(林)所以有天我們兩
個走散了也是這樣哈哈哈哈。(謝)可能是我對她(指被告
前女友)的感情已經磨完了。我去年就想提ㄌ。別亂講,我
們不會散。(林)我也希望我們不會散。(謝)說真的,我
已經很久沒有跟女生說情話。…(林)我也很久沒講ㄌ,應該
年以上了吧。(謝)我ㄚ。(林)那是見到你才講齁。(謝
)果然愛上我ㄌ。我愛妳。(林)我也超~~~愛你。」、「(
謝)安啦,我誰?(林)我寶貝。(謝)對吧,我的寶貝
麼強,我也很強。」、「(林)你讀完書了沒?(謝)差不
多ㄌ,想我了喲?(林)對ㄚ,一直都在想你。(謝)哈哈
我親一個。(林)(飛吻貼圖)。(謝)真的好想吸。(林
)下次給你吸,全身都給你(貼圖)。(謝)好ㄚ,我要吸
爆。(林)禮尚往來,我也要吃爆你。(謝)來ㄚ。(林)
不要到時候見面,兩個人尷尬癌。(謝)吃頓飯就沒事ㄌ。
哈哈,畢竟我們也是牽手抱抱過哈哈。(林)哈哈也是。」
、「…(林)屁股好了。(謝)賣給偶ㄇ?(林)比較適合買
多次一點,哈哈哈,送給你都不是問題。(謝)可以,我的
棒棒也送你,如何?寶貝?我現在沒穿衣服。(林)好啊,
當然好,怎麼不好。想誘惑我哦。(謝)連內褲也沒穿。(
林)齁~~~~想要~~~~。(謝)射肚肚。(林)好。(謝)還
是要其他地方?(林)從前面,當然就肚肚啦。(謝)好射
肚肚,這樣套套要拔很快。(林)那你只好射套套裡ㄌ。(
謝)為什麼?妳不想要我射給妳嘛?(林)不是,我是怕這
樣你會沒fu。(謝)不會ㄚ。(林)因為保險套不好拔,等
等卡彈。(謝)笑死哈哈想射給妳。(林)好唄,就讓
你射射。(謝)好想要ㄛ。(林)我也想」、「(謝)(張
貼其本人之裸露上半身照片)給妳福利。(林)好壞ㄛ,若
隱若現。(謝)想看小佳憲嗎?(林)當然好阿。(謝)妳
先生呢?(林)床上,我還在書桌前。哈哈哈。(謝)怕妳
等等表情奇怪,哈哈。(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勃起照片
)給妳看。(林)我會忍住ㄉ。(謝)喜歡嘛寶貝?(林)
好想吃ㄛㄛㄛ,齁,愛慘了。(謝)現在只吃我的嘛。(林)
當然啊。」、「(謝)以後住一起都我幫妳洗(頭)。(林
)好,交給你ㄌ。(謝)妳會怎麼報答我?(林)你想要我
怎樣,我就怎樣。(謝)嘿嘿,這麼聽話,每天不穿衣服地
抱著我睡覺。(林)好,這個好,我愛,偶爾穿穿戰袍。(
謝)我也不穿。(林)當然啊,我都沒穿,你怎麼能穿。(
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照片)。(林)我還要握我
的小佳憲(貼圖)。(謝)這樣看起來好短。給妳握。(林
)這樣還短。(謝)可以頂到底ㄅ。(林)好煩,好想吃吃
。(謝)到飯店妳會不會直接把我抓去浴室?(林)怎麼可
能,我還是會先害羞一下唄。(謝)那我如果摸妳呢?摸妳
的胸。(林)害羞阿。(謝)嘿嘿,妳會不會不給我摸?(
林)當然不會,不過氣氛場合要對哈哈哈哈。(謝)我會先
抱抱妳嘿嘿,要慢慢來。然後聊個天,然後偷親妳臉頰。(
林)額,想色色。我說你,偷親我就是想色色。(謝)才沒
有嘞,給妳愛的感覺。(林)然後再一點色色的感覺,484
。(謝)才沒有,我有這麼色嗎?(林)哈哈哈好啦~」、
「(謝)想把妳吃掉。(林)給你吃。(謝)要看蛋蛋ㄇ?
(林)來啊。(謝)吃ㄚ嘿嘿(張貼其本人之裸露陰囊照片
)很多毛。(林)(張貼其本人之裸露胸部照片)。送你一
張。(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勃起照片)。…好想
跟妳泡澡聊天。」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第85頁、第86頁
、第87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7頁、第99頁至第
101頁、第102頁至第103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6頁至
第107頁),被告並先後傳送其本人半側臥在床上之上半身
裸照、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照片予林鐿欣,而林鐿欣亦回傳
其本人之裸露胸部照片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02頁、第103頁
、第104頁、第106頁、第107頁),觀諸上開LINE通訊軟體
對話截圖內容,雖不能認定被告與原告配偶林鐿欣2人間必
有發生性行為(詳下述3.),然其經常互傳親暱曖昧訊息並
稱呼彼此「寶貝」,傳送彼此身體私密部位外觀之照片並揭
露各自之自身身體隱私資訊,甚至預想兩人在林鐿欣與原告
離婚後之生活情形,足認被告與林鐿欣間前開交往互動顯已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而屬有相當親暱
程度之男女情感往來,對於原告基於配偶關係,維持婚姻共
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已有所危害,堪認被告侵害
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及說明,原告主張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就非
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3.至原告復援引被告與林鐿欣間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主張被告有於111年4月9日與林鐿欣發生
性行為云云,惟從被告與林鐿欣二人在該對話前、後之如附
表二編號1至7所示對話內容觀之,並衡以上開附表二編號1
至7所示對話為被告與林鐿欣間之私人訊息往來紀錄,在被
告、林鐿欣發送當下,其二人並無預料日後將作為訴訟證據
使用之可能性,而:①被告於111年4月22日猶明確表示其擔
心兩人見面時林鐿欣因其本人身上之兒時手術疤痕而失去興
致;②林鐿欣亦表示擔心兩人實際見面時反而會彼此尷尬,
及被告以詢問口吻問林鐿欣兩人見面時,她是否會不讓他觸
摸其身體隱私部位;③林鐿欣於4月23日與被告間之對話中亦
表示害怕被告對她會沒興致,要原告無須為了等她而忍耐生
理慾望;④被告與林鐿欣間之對話中僅提及其與林鐿欣之互
動為「牽手」、「抱抱」;及⑤林鐿欣要求被告拍照展示其
所稱之兒時手術疤痕,且被告於展示其本人之裸露照片時均
會另以文字描述該器官部位;並佐以⑥林鐿欣曾明確詢問被
告「你真的敢跟我抱抱睡覺嗎?」等語,並自述其對自身身
體外觀之不自信點,透露其擔心被告會嫌棄自己等情(詳附
表二);況被告於111年4月23日上午2時24分許對林鐿欣稱
「兩個禮拜沒碰我ㄌ」等語後,僅詢問「下次見面還要牽(
手)ㄇ」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
林鐿欣已於111年4月22、23日前之某日發生性行為。據此
,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4月9日與林鐿欣發生性行為,應無
足採。
 ㈢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
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
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
0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之
學經歷、資力與經濟收入狀況,原告自陳其為高職肄業,目
前從事檳榔產銷工作,名下有投資及自用小客車1輛,月入
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為高中畢業,為現役軍人
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見東檢111偵4288卷第8頁之警詢
筆錄當事人欄;本院卷第176頁及限閱卷),綜合兩造身分
、地位、學歷、資力、經濟狀況,及原告所提出被告前述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經過、原告所受損害及痛苦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以20萬元
為適當,逾此部分之數額,尚屬無據。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務,係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
遲延責任,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4月27日送達被告(見
本院家調卷第59頁、第65頁),即應以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
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
,及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促使本院為職權之行使,爰不
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就其上開敗訴部分,聲請准予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一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頁數 1 111年4月22日 【下午1:42】林鐿欣(下稱「林」):(無法顯示原始訊息)小問題(貼圖),我ㄉ也不少。 【下午1:43】Jiaxian(即被告,下稱「謝」):吃爆妳。 【下午1:43】林:但我忍住想去雷射掉。 【下午1:43】林:認真。 【下午1:43】謝:等妳離婚再去(貼圖)。 【下午1:44】林:(貼圖)。 【下午1:43】林:不想給人家先用喔(貼圖)。 【下午1:44】謝:對我就小氣,沒有啦開玩笑的,妳想去就去。 【下午1:44-45】林:行,讓你小氣,聽你ㄉ。我要先把腋下處理好。 【下午1:45】謝:嘿嘿,我的寶貝對我最好ㄌ。這個可以(指林鐿欣所述「我要先把腋下處理好。」)。 【下午1:45】林:不然夏天粉麻還。 【下午1:46】謝:我喜歡舔腋下(貼圖)。 本院卷第86頁 2 【下午11:01】林:你要等我一下下ㄇ? 【下午11:01-02】謝:好ㄚ。(貼圖)。 【下午11:02】林:先去幫妹妹洗澡。 【下午11:02】謝:收到(貼圖)。 【下午11:12】林:我好了。現在密我哈哈哈。 【下午11:12】謝:太快了吧。 【下午11:13】林:他今天不用洗頭。 【下午11:13】謝:原來。妳先生出去了ㄛ? 【下午11:13】林:出去了。 【下午11:13】謝:想跟你獨處(貼圖)。 【下午11:13】林:那就先別回她(貼圖)。 【下午11:14】謝:妳好壞。 【下午11:14】林:我先去打發他。哈哈哈。 【下午11:14】謝:最愛妳ㄌ(貼圖)。 【下午11:14】林:是你說想跟我獨處的啊(貼圖)。 【下午11:14】謝:嘿嘿(貼圖)。這幾天都沒有好好陪妳ㄚ。 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 3 111年4月23日 (截圖顯示為「昨天」)) 【下午6:25】謝:等我一下下。 【下午6:29】謝:(語音通話)。 【下午6:52】林:(視訊通話)。 【下午7:05】林:(張貼其與左上角顯示帳號代號為「甲○○(即原告)」之LINE對話螢幕截圖照片)。翻個白眼先(貼圖)。 【下午7:08】謝:總之其實我剛剛有點不開心哈。 【下午7:08】林:為何?寶貝怎麼嚕? 【下午7:09】謝:沒啊,我自己都那麼呵護的寶貝,然後被一個垃圾這樣糟蹋,之後我的勢力起來不弄死他,我跟他姓。 【下午7:09】林:(貼圖)。 【下午7:10】謝:雖然妳嘴巴說沒事,但我知道妳很恐懼。 【下午7:10】林:寶貝我沒事啦,有你就好了(貼圖)。 本院卷第118頁 4 111年4月24日 (截圖顯示為「今天」) 【上午8:58】謝:嘿嘿,沒想到我們會在一起吧(貼圖)。 【上午9:00】林:對阿,差六ㄟ(貼圖)。但就真的辛苦你了,是一個浮不了檯面的。 【上午9:00-01】謝:不過說真的啦我是真的不介意(貼圖)。沒事啦,有一天妳真的跟他(指原告)拜拜ㄌ就可以ㄌ,這天到來之前我都會偽單身。 【上午9:02】林:不介意就好,我要努力維持好。這樣跟你站一起才不會顯得太老(貼圖)。 本院卷第124頁 5 【上午9:35】謝:我爸去幫我買早餐哈哈。 【上午9:35-36】林:有點懶就在家好好休息唄,明天又要上課考試ㄌ。哈哈哈怎麼那麼好啦。其實我為什麼很愛跑回娘家就是這樣。 【上午9:36】謝:我是爸寶。 【上午9:36】林:還好不是媽寶(貼圖)。 【上午9:36】謝:不然妳會罵我死媽寶。 【上午9:37】謝:(回應林鐿欣之「其實我為什麼很愛跑回娘家就是這樣」) 等妳有我就不會跑娘家了(貼圖)。 【上午9:38】謝:(回應林鐿欣之「不然妳會罵我死媽寶。」)這是一個梗啦哈哈,沒別的意思。 【上午9:38】林:回娘家,我媽媽早上起來就會用早餐或是買早餐跟我們一起吃,就很有家跟家人的感覺。反倒在我先生家,各過各的,全家人互不干涉,然後睡到中午,我們早起又不能吵,討厭這種感覺。 【上午9:39】謝:妳跟我住想睡到幾點就幾點(貼圖)。 【上午9:39】林:那你可能要常載我回娘家(貼圖),我離不開我媽太久哈哈哈哈會豪想她。 本院卷第126頁至第127頁 6 【下午3:24】林:(張貼4張與他人對話之之LINE對話螢幕截圖照片)以後千萬不能這樣知道嗎?娶的是老婆不是台傭。 【下午4:33】謝:辛苦妳了,沒事我們(指自己與林鐿欣之友人「珊」)都在。 本院卷第131頁 7 【下午6:06-09】謝:我自己愛的人被糟蹋,所以我必須反擊。不要哭哭啦,沒事不哭不哭,等離婚了再來哭。等妳自由了,我就可以帶妳出去遊山玩水ㄌ,我們來報復性快樂(貼圖)。 【下午6:19】林:離婚就不會哭了好嗎?離婚就只有開心,奔向你的懷抱(貼圖)。 本院卷第132頁
附表二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頁數 1 111年4月22日 【下午1:48】林:所以你是什麼時候割(包皮)ㄉ? 【下午1:49】謝:我出生沒多久ㄟ,那個時候開刀順便割ㄉ。 【下午1:49】林:為什麼要開刀? 【下午1:49】謝:忘記了,我只知道我膀胱有疤,很醜。 【下午1:50】林:沒關係,又不是到處給人家看,只能給偶看(貼圖)。 【下午1:50】謝:妳會看到,可能就會沒fu。 【下午1:51】林:我還不是一堆妊娠紋,才慘ㄅ。 【下午1:51】謝:互補(貼圖)。 本院卷第87頁 2 【下午10:17】林:你讀完書了沒? 【下午10:18】謝:差不多ㄌ。想我了喲? 【下午10:19】林:對阿,一直都在想你。 【下午10:19】謝:哈哈,我親一個。 【下午10:20】林:(貼圖)。 【下午10:21】謝:真的好想吸。 【下午10:24】林:下次給你吸,全身都給你(貼圖)。 【下午10:24】謝:好ㄚ,我要吸爆。 【下午10:25】林:禮尚往來,我也要吃爆你。 【下午10:27】謝:來ㄚ(勾手貼圖)。 【下午10:36】林:不要到時候見面,兩個人尷尬癌。(貼圖)。 【下午10:49-52】謝:吃頓飯就沒事ㄌ,哈哈,畢竟我們也是牽手抱抱過哈哈。 【下午10:55】林:哈哈,也是,吃飯化解一切。 本院卷第97頁 3 111年4月23日 【下午11:53】謝:(張貼「請選擇您的付款方式:選項」貼圖)這個很好笑。 【下午11:53】林:第一個是什麼?我怎麼看不懂。 【下午11:53】謝:賣腎。超好笑。 【下午11:55】林:(貼圖)。屁股(指前揭貼圖之選項二)好了。 【下午11:55】謝:賣給偶ㄇ? 【下午11:55】林:比較適合買多次一點,哈哈哈,送給你都不是問題。 【下午11:55-56】謝:可以,我的棒棒也送你。 【下午11:56-57】林:(貼圖)。好啊,當然好,怎麼不好。想誘惑我哦? 【下午11:57】謝:連內褲也沒穿。 【下午11:57】林:齁~~~~想要~~~~。 【下午11:57】謝:射肚肚。 【下午11:58】林:好(貼圖)。 【下午11:58】謝:還是要其他地方? 【下午11:59】林:從前面,當然就肚肚啦。 【下午11:59】謝:好,射肚肚,這樣套套要拔很快。 【上午12:00】林:那你只好射套套裡ㄌ。 【上午12:00】謝:為什麼?妳不想要我射給你嘛? 【上午12:00】林:不是,我是怕,這樣你會沒fu。 【上午12:01】謝:不會ㄚ(貼圖)。 【上午12:01】林:因為保險套不好拔,等等卡彈。 【上午12:01】謝:笑死哈哈想射給妳(貼圖)。 【上午12:02】林:好唄,就讓你射射。 【上午12:02】謝:(貼圖)好想要ㄛ。 【上午12:03】林:我也想(貼圖)。還是你要尻尻ㄇ? 【上午12:03】謝:不能闖紅燈ㄛ。知道嗎?(貼圖)要公平。 【上午12:04】林:知道~我不會ㄉ。不用公平啦,這樣你會等我很久勒。想就去尻尻沒關係的。 【上午12:04】謝:沒關係,因為我愛妳(貼圖)。 【上午12:08】林:我也愛你啊(貼圖),但我怕你滿出來。 【上午12:08-09】謝:不會啦。這樣給妳的時候量才多(貼圖),會不會很色? 【上午12:12】林:不會啊,我愛(貼圖)。 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2頁 4 【上午12:27-31】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勃起照片)給妳看。喜歡嘛寶貝? 【上午12:31】林:好想吃ㄛㄛ喔,齁,愛慘了(貼圖)。 【上午12:31】林:你說的疤在那裡?我看看(貼圖)。 【上午12:31】謝:(張貼其本人之下腹部裸露照片,上有白色縫合痕跡)很醜。 【上午12:34】林:還好喔。 本院卷第103頁 5 【上午12:56】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照片)。 【上午12:57】林:我還要握我的小佳憲。 【上午12:57】謝:這樣看起來好短。給妳握。 【上午12:57】林:這樣還短。 【上午12:57】謝:可以頂到底ㄅ? 【上午12:58】林:好煩,好想吃吃(貼圖)。 【上午12:58】謝:到飯店妳會不會直接把我抓去浴室? 【上午12:59】林:怎麼可能?我還是會先害羞一下唄。 【上午12:59】謝:那我如果摸妳呢?摸妳的胸。 【上午1:00】林:害羞啊。(貼圖)。 【上午1:00】謝:嘿嘿妳會不會不給我摸? 【上午1:01】林:當然不會,不過氣氛場合要對,哈哈哈哈。 【上午1:01-02】謝:我會先抱抱妳。要慢慢來。然後聊個天,然後偷親妳臉頰。 【上午1:02】林:額,想色色。 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05頁 6 【上午1:11】林:(張貼其本人之臉部照片)我還坐在馬桶上發呆。 【上午1:11】謝:好喜歡,想把妳吃掉。 【上午1:11】林:給你吃。 【上午1:11】謝:要看蛋蛋ㄇ?吃ㄚ,嘿嘿。 【上午1:11】林:來啊。 【上午1:12】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陰囊照片)很多毛。 【上午1:12】林:(張貼其本人之裸露胸部照片)送你一張。 【上午1:12】謝:(張貼其本人之裸露生殖器勃起照片)。 【上午1:13】林:(回復被告張貼之裸露陰囊照片)還好啦。我先洗澡。 (略) 【上午1:34】林:我看我們就整天廢在飯店ㄅ。 【上午1:34-35】謝:豪ㄚ,但只能廢到11點,要退房。 【上午1:36】林:下午三點就可以入住,然後廢到隔天中午。 本院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7 【上午1:59】林:我躺在床上了。 【上午1:59】謝:寶貝要睡覺嘛? 【上午1:59】林:等妹妹睡著換去沙發。 (略) 【上午2:00】謝:叫他趕快睡,我才能跟媽媽(指林鐿欣)睡。 【上午2:02】林:所以你真的敢跟我抱抱睡覺ㄇ? 【上午2:02】謝:趕ㄚ,是怕妳不敢。 【上午2:03】林:哈哈哈怎麼會,我也趕啊。 【上午2:04】謝:為什麼怕我不敢? 【上午2:04】林:就ㄟ不知道,哈哈哈。 【上午2:05】謝:是不是怕我嫌棄妳? 【上午2:06】林:對啊(貼圖)。 【上午2:06】謝:最愛妳ㄌ。 【上午2:06】林:我很好抱,肉了點就是ㄌ。 【上午2:07】謝:我不介意ㄚ,別再這樣囉,我會森七七。 本院卷第109頁 8 【上午2:15】謝:問妳ㄛ,你在家洗完澡都是在浴室穿衣服,還是出來才穿? 【上午2:18】林:浴室穿。除非房間我一個人。 【上午2:18】謝:因為上次妳洗完看妳沒穿,哈哈。 【上午2:19】林:咦,有嗎?什麼時候? 【上午2:19】謝:高雄前一天,妳先生喝到5點半那次。 【上午2:22】林:有吧?我沒穿ㄇ? 【上午2:22】謝:真的沒有,妳還跟我說「等我一下,我穿個衣服」,哈哈,直接被我看光光。 【上午2:23】林:認真,我完全忘記了,哈哈哈。哎呀,真不好意思。 【上午2:23】謝:妳就只穿著內褲ㄚ,然後敷面膜。 【上午2:23】林:啊對對。我想起來ㄌ。 【上午2:23】謝:被我看光光ㄌ。 【上午2:23】林:記那麼清楚幹嘛哈哈哈。 【上午2:24】謝:懷念ㄚ。 【上午2:24】林:好快,要兩個禮拜了耶。 【上午2:24】謝:對ㄚ,兩個禮拜沒碰我ㄌ。 【上午2:24】林:對ㄚ,想手手。 【上午2:25】謝:下次見面還要牽ㄇ? 【上午2:25】林:看跟誰。就我們兩個而以的話可以。 本院卷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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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