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楊阿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張錢妹
訴訟代理人 魏明仁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