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蔡佳吟
葉秀琴
盧姿穎
被 告 陳盈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盈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15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32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
原告蔡佳吟、葉秀琴、盧姿穎已各於114年5月12日、114年5
月14日、114年6月23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
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32號
)1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
原告蔡佳吟、葉秀琴、盧姿穎本件訴請均屬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俱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