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9號
TTDM,114,附民,119,2025082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鄭秋霞
被 告 梁雅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7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