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美林
選任辯護人 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美林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
日諭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8月15日宣判。茲因公訴人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尚對被害人李漢明、林玉霞涉
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與本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牽連關係
,乃予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
第2561號),於114年7月28日繫屬本院;而該案雖經本院於
114年8月12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5號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然為使公訴人得合法再次追加起訴,以為有利被告之合
併審理,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