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4號
TTDM,114,金訴,124,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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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順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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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