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號
TTDM,114,訴,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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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錚



指定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83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施用,仍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7月16日21時3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以帳號暱稱
「J」在社群軟體X上張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並於同
年月19日1時7分許,以社群軟體X與鍾騏宇談妥1公克售價
臺幣(下同)2000元,鍾騏宇旋於同(19)日12時12分許,轉
帳2000元至甲○○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
○○郵局帳戶),甲○○則於同日14時33分許,在臺東縣○○里鄉
○○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麻里門市,將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出賣
並寄予鍾騏宇收受。
(二)於113年7月17日23時50分許,在臺東縣太麻里火車站前,以
2000元之代價,販賣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子軒,林子
軒則當場交付1000元,另於113年8月2日19時10分許,轉帳1
000元至甲○○之郵局帳戶。
(三)於113年7月19日1時4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某處,以
帳號暱稱「J」在社群軟體X上張貼甲基安非他命之照片,並
貼文「零四-需要的請私!」等語,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
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貼文,於同年月19日1時4分
許,與甲○○談妥以2000元購買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同
(19)日3時13分許,轉帳2000元至甲○○之郵局帳戶後,甲○
○即於同日3時17分許,在臺東縣○○里鄉○○里街000號全家超
商臺東太麻里店,將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出賣並寄予員警收
受,惟因員警並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真意而未遂。
二、鍾騏宇於113年8月6日11時40分許,以社群軟體X向甲○○稱欲
以4000元購買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真
意,仍假意應允,致鍾騏宇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6)日1
1時48分許,匯款4000元至甲○○郵局帳戶,甲○○則於同日14
時5分許,寄出空包裹1個予鍾騏宇收受。警於113年8月8日1
1時40分許,以通緝犯身份逮捕甲○○,並經警對之依經為附
帶搜索時,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經警於113年8月8日12
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依法對甲○○執行搜索,扣
得手機(品牌:OPPO)1支、甲基安非他命3包、膠帶1捲、
電子秤1臺,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甲○○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
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
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
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
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揭事實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他卷第71至81、205至211、329至339頁,少
連偵卷第11至21、177至187、191至193頁,4831號偵卷第11
至20、133至141頁,本院訴字第80號卷第65、103至117、16
1至179頁,本院訴字第5號卷第51、85至99、139至157頁),
核與證人陳○陞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鍾騏宇林子軒於警
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他卷第83至91、215至223頁,少連
偵卷第43至51、53至61、197至202頁,4831號偵卷第21至32
、119至127頁),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屬法定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苟無利可圖,應無
甘冒遭查緝將處嚴刑之危險。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物
稀價昂,取得不易,有其獨特之販售管道,復無公定之價格
與分裝數量,每次交易之價格與數量,可能依交易雙方關係
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標的是否充裕、查
緝是否嚴謹、遭買受人供出來源之風險程度等因素而異,從
而出賣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取利潤之方式或有不同
,惟出賣人藉非法販賣行為以圖利之目的均屬相同,是縱未
確切查得販賣毒品賺取之實際差價,然除別有事證,足認係
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謂非法販賣
之事證有所不足。上揭證人於警詢、偵查中,已證述其等係
分別以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金額向被告購買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自陳係基
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院訴字第80
號卷第115頁),當有營利意圖。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三)所載之犯行,已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
行,然因佯裝買家之警員僅為辦案所需,實際上無購買第二
級毒品之真意,並無可能完成本案毒品交易。核被告就事實
欄一(一)、(二)所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三)所載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就事實欄二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二)被告各次販賣如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三)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二)、(三)、二所載之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三)所載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犯行,前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復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犯行,業如前述,被告上開犯行,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就事實欄一(三)所載之犯行,客觀上已著手實施販賣毒
品之行為,然因警員自始即不具購買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
完成交易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此部分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
之。
(六)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來源,經本院函詢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惟函覆並無因被
告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而查獲毒品之來源或其他正犯、共犯之
情形,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1日東檢方黃113
偵4831字第1149009802號函(本院訴字第80號卷第121頁)
附卷可參,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
不符,無從適用該項規定減免其刑。
(七)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
罪情狀應可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按刑
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部分均業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予以減輕
其刑,當難認本案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顯可
憫恕之處,要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之必要,辯護人上揭所辯,尚無可採。
(八)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販賣之
第二級毒品,仍非法販賣予他人,造成他人生理及心理毒害
,其行為除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外,尚危及家庭、社會、國家
之安全及秩序;且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欺騙他人,致
其財產受有損害,應予懲處,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金額、數量、人數多寡、所詐取之財物價值、所生危
害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
生活情狀等一切情況(本院訴字第80號卷第178頁),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按數罪併罰之定應
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
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
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
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
之。再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95年7月1日刑法廢除連續犯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
品採取數罪併罰見解,而販賣毒品者除及早遭發覺犯罪進行
追訴而警惕、醒悟外,常因所獲受益能快速改善生活或滿足
物質需求等因素而一再從事毒品買賣,致於被訴時,多有數
筆販賣毒品犯行,倘於定應執行刑不問被告犯罪動機、販賣
毒品種類、販賣數量與金額、危害對象多寡等因素,拘泥於
應定全部刑期一定比例以上之刑度,使得量刑動輒達10餘年
以上,致被告幾無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及適應社會之機
會,應非立法者之本意,亦非刑罰之目的。查被告犯後就全
部犯行於偵查中、本院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態度良好,
且各次販賣毒品數量非鉅,並考量其就販賣毒品之次數,並
審酌被告各次所犯之罪名、侵害之法益;復就被告各次犯行
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
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
(一)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OPPO手機1支、電子 秤1臺、膠帶1捲係供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二)、(三)販賣 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有被告供述在卷(本院訴字第80號 第174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於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再被告如事實 欄一(一)、(二)、(三)、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詐欺取財而共 收取之價金1萬元,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80號卷第 177頁),係被告販賣毒品、詐欺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 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明文。扣案之晶體5包,均確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13號慈大藥字第1130828170號函附 鑑定書在卷可佐(少連偵字第227頁),且為被告所犯如事實 欄一(三)所載所剩餘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在該 次犯行項下,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此外,現行刑法已認沒收非從刑,本案宣告多數沒收,即應 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其餘扣案物,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且欠缺 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靖蓉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事實欄一(一)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牌手機壹支、電子秤壹臺、膠帶壹捲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二)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牌手機壹支、電子秤壹臺、膠帶壹捲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三)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毛重零點玖柒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OPPO牌手機壹支、電子秤壹臺、膠帶壹捲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二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113年度他字第808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東縣警察局113 年7 月26日東警刑偵科字第1130029423號函 第3頁 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 第7頁至第11頁 3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販毒案對話紀錄 第13頁至第19頁 4 貨件明細、7-11賣貨便追蹤 第21頁、第117 頁、第241頁 5 刑案現場照片 第23頁至第25頁、第107頁至第109頁 6 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 第27頁至第31頁、第101 頁至第105 頁 7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 年8 月5 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87號鑑驗書 第111頁至第113頁 8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毒品案手機截圖照片 第119 頁至第133頁 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第135頁至第139頁、第243頁至第245頁 1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登入IP紀錄 第141頁至第143頁 11 通聯調閱查詢單手機:0000000000 第145頁 12 本院搜索票(113聲搜229) 第151頁至第153頁 13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市○○○路000號) 第155頁至第158頁 14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159頁 15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里鄉○里街00號) 第163頁至第166頁 16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167頁 17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里鄉○○路0號) 第171頁至第174頁 18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175頁 19 刑案現場照片 第179頁至第184頁 20 臺東地檢檢察官強制到場( 強制採驗尿液) 許可書( 甲○○) 第185頁 21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甲○○) 第187頁 2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甲○○) 第189頁 23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0000000000) 第191頁 24 刑案警察大隊科偵隊偵辦甲○○毒品案相片 第193 頁至第194頁 25 鍾騏宇手機翻拍照片 第225頁 26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鍾騏宇毒品案相片 第227頁至第240頁 27 7-11賣貨便追蹤 第241頁 2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第247頁至第249頁 29 鍾騏宇中華郵政金融帳戶登入IP紀錄 第251 頁至第252頁 30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第253頁 31 本院搜索票(113聲搜242) 第255頁 3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鍾騏宇) 第257頁至第260頁 33 扣案物品目錄表(鍾騏宇) 第261頁 34 甲○○、鍾騏宇毒品案-證物照片 第265頁至第267頁 35 臺東地檢鑑定許可書(鍾騏宇) 第269頁 36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鍾騏宇) 第271頁 37 毒品案被告通聯紀錄表(0000000000) 第273頁 38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鍾騏宇毒品案- 手機通聯相片 第275頁 39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鍾騏宇) 第277頁 40 本院刑事簡易判決(112簡128)( 甲○○) 第313 頁至第317 頁 41 甲○○販毒案犯罪時間一覽表 第341頁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販毒案對話紀錄 第23頁至第29頁 2 貨件明細、7-11賣貨便追蹤 第81頁、第121頁 3 刑案現場照片 第37頁至第39頁 4 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 第31頁至第35頁 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 年8 月5 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87號鑑驗書 第123 頁 6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毒品案手機截圖照片 第41頁至第42頁 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第129 頁至第130 頁 8 本院搜索票(113聲搜229) 第83頁至第85頁 9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市○○○路000 號) 第87 頁至第90 頁 10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91頁 11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里鄉○里街00號) 第93 頁至第96 頁 12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97頁 13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臺東縣○○里鄉○○路0號) 第99頁至第102頁 14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103頁 15 鍾騏宇手機翻拍照片 第63頁 16 臺東縣警察局偵辦甲○○、鍾騏宇毒品案相片 第65頁至第79頁 1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第131 頁至第133 頁 18 本院搜索票(113聲搜242) 第111頁 19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鍾騏宇) 第113頁至第116頁 20 扣案物品目錄表(鍾騏宇) 第117頁 21 甲○○、鍾騏宇毒品案-證物照片 第119頁 2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鍾騏宇) 第217頁 23 甲○○販毒案犯罪時間一覽表 第189頁 24 甲○○毒品案證物相片 第105頁至第110頁 25 臺東地檢檢察官勘驗筆錄 第169頁至第174頁 26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第205 頁、第211頁 27 臺東地檢扣押物照片 第207頁至第210頁、第213頁 28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 年9 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30926001號函 第219頁 29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 第221頁 30 臺東縣警察局113 年8 月13日東警刑偵科字第1130031842 號函 第223頁 31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第227頁
 113年度聲他字第232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請求發還扣押物聲請表 第3頁 2 臺東地檢113 年10月7 日東檢汾113 聲他232 至第0000000000號函 第7頁

113年度偵字第4831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本院搜索票(113聲搜302) 第37頁 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第39頁至第42頁 3 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43頁 4 慈濟大學濫字藥物檢驗中心113.9.5 慈大藥字第1130905002號函暨所檢附之檢驗總表 第47頁至第49頁 5 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3 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 第50頁 6 臺東縣警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51頁 7 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3 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 第59頁 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第61頁至第64頁 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第65頁至第69頁 10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甲○○涉嫌販賣毒品案林子軒手機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糖果圖案) 零零零」( 通訊軟體「推特」暱稱「JB」) 之對話紀錄 第71頁至第84頁 11 臺東縣警察局刑113.10.9東警刑偵二字第1130039323號函扣案入庫資料 第143頁至第145頁 1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甲○○涉嫌販賣毒品案林子軒通訊軟體LINE暱稱「鬼辣妹」( 通訊軟體) 「推特」暱稱「三性娜娜」之對話紀錄 第147頁至第161頁

113年度訴字第80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東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第45頁至第47頁 2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第49頁 3 臺東地檢114 年5 月21日東檢方黃113 偵4831字第1149009802號函 第121頁

114年度訴字第5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第35頁 2 臺東地檢114 年5 月21日東檢方黃113 偵4831字第1149009802號函 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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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