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1號
TTDM,114,訴,21,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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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弘明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48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79號),於
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弘明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鄧弘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栽種,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鄧弘明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不
詳代價,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
 ㈡鄧弘明為供自己施用,竟另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基於栽種
大麻之犯意,於112年8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許,在高雄市某
酒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清」之人處,取得大麻
花1盒,並自大麻花中取出大麻種子,於113年1月中旬某時
許,在其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住處,將大麻種子泡水
發芽後移植於土壤,再施以肥料並控制燈光、濕度、溫度等
程序,使大麻種子發芽,以此方式栽種大麻植株3株(其中1
枝為枯枝)。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弘明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
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他二卷第75至81、115至123頁,
本院卷第109、120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加坡商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9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
0240911034S號函及函附之買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113年
聲搜字289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及現場照片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扣
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
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241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7D001、4A17
D002) 、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7D001T)、本院扣押
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6月12日慈大藥
字第1140612070號函及函附鑑定書、本院114年8月12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見他二卷第29至30、35至41、83至
93、103至109、133頁,偵一卷第63至87、95至96、105至11
5頁,本院卷第10之1至10之7、55至58、99頁),及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之栽種,是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中栽培,包括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等具體行為。以播種
方式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栽種
行為之既、未遂,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換言
之,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於大麻成長至
可收成之程度,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大麻植
株,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前開法務
部調查局鑑定書可參,另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大麻
根莖扣案可查,足見被告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成株,自
屬栽種大麻既遂。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在其住處內僅查獲大
麻植株2株、大麻根莖1枝,足徵被告栽種大麻數量尚微,應
係供被告施用所栽種,與大量栽種大麻牟利之情形有別,其
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㈡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就犯罪事
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
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因栽種大麻
而持有大麻花、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栽種大麻之高度行
為吸收,不另論罪。至如114年度偵字第679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犯罪事實一㈡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
意旨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應論以數罪,惟依被告供
稱:我栽種的大麻植株,是我在施用別人送我的大麻花時,
會先將大麻花磨碎,在其中發現的種子,我是用試試看的心
態去種,結果就發芽等語(見他二卷第119頁),是被告前
持有大麻花、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應為後栽種大麻之高度
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更正此部分罪數為
單純一罪,起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危害
甚鉅,竟為滿足自身施用毒品所需,而為本件持有逾量甲基
安非他命、栽種大麻犯行,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酌被
告自陳擔任里長,每月有新臺幣(下同)5萬元的事務費,
本職工作係從事砍草、修樹、綠美化工作,工作收入約3萬
元至4萬元,須扶養75歲患有心血管疾病的父親、71歲患有
癌症的母親,自身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
失眠症等病症,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第120至1
21、123至143頁),及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碩士肄業之智識
程度等情(見本院卷第11頁),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為滿足自身施用毒品需求,而為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栽種大麻犯行之犯罪動機,兼衡各次犯行之犯罪情節
、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㈤辯護人固為被告請求宣告緩刑等語,而被告前分別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東簡字第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96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經本院103年度東簡 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9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出處同前),被告 於上開施用毒品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非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經上開施用毒品前案,就毒品對人 體所生之危害自當有所知悉,仍為本件犯行,顯未正視毒品 的危險性,自我控制能力欠佳,難認無再犯之虞,是本件尚 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大麻, 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 之製品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 照)。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27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 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



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241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7D001、4A17 D002) 、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7D001T)、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6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40612070號函 及函附鑑定書可佐(出處同前),足認扣案如附表一、附表 二編號26、27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各宣告沒 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 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均應一併 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 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固均含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惟依前揭說明,尚非屬第二級毒品大麻,而係 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 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栽種大麻所用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他二卷第75至78頁,本院卷第120頁),堪認均屬供被 告犯罪事實一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 驗前含標籤毛重3.4656公克,純質淨重2.433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1。 驗前含標籤毛重8.1744公克,純質淨重5.022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2。 驗前含標籤毛重3.2190公克,純質淨重2.0895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3。 驗前含標籤毛重0.3980公克,純質淨重0.1200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4。 驗前含標籤毛重1.4083公克,純質淨重0.883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5。 驗前含標籤毛重0.3699公克,純質淨重0.1003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2包 袋上原編號27-6(內含2小包)。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驗前含標籤毛重0.5507公克,純質淨重0.0062公克;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驗前含標籤毛重0.5155公克,純質淨重0.0022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7。 驗前含標籤毛重17.3562公克,純質淨重12.8394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8。 驗前含標籤毛重3.3592公克,純質淨重2.1735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9。 驗前含標籤毛重1.7710公克,純質淨重1.2460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袋上原編號27-10。 驗前含標籤毛重1.7555公克,純質淨重1.2190公克。 合計純質淨重28.1358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植物生長燈2組 2 加濕器2組 起訴書誤植為1組,應予更正 3 電風扇2台 4 排風扇4個 5 土壤檢測器1個 6 水質檢測器2個 7 燈光檢測器1個 8 除濕機1個 9 溫濕度器1個 10 延長線1個 11 排風器1組 12 計時器2個 13 生長帳篷1組 14 植物剪刀1個 15 放大鏡1個 16 大麻生長筆記本1本 17 研磨器2個 18 捲菸器3個 19 電子磅秤2台 20 捲菸紙20盒 21 濾嘴2包 22 生長岩棉10塊 23 肥料1包 24 大麻根莖1枝 原為植株,經調查局認定係枯枝 25 大麻植株2株 26 大麻花2包 毛重7.57公克。 原為1包,因1包中有2小包,故更正為2小包 27 大麻葉1包 毛重12.31公克。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鄧弘明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2 犯罪事實一㈡ 鄧弘明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2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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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