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13號
TTDM,114,聲,413,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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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林紹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
147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
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轉拷交付本案監視器影像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
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
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47號被告林紹
傷害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
之電磁紀錄,乃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策略
,目的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並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散布
、公開播送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王品捷案監視器影像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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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