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9號
TTDM,114,聲,319,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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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祝燕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燕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祝燕秋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
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
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
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 679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
年度原金簡字第26號、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22號)、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9號)各1份在卷可
稽;至附表各編號所示雖分別屬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
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查受刑人
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
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憑,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之例
外情形,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均相
同,且彼此犯罪時間相距尚未逾年,顯具共通性;復就受刑
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整體刑法目
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
合考量後,定前開罪刑之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 刑處分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2部分原雖屬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部分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 ,而生不得易科罰金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毋庸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元3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至8月間 112年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719號等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7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6號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4年1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6號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2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4年2月5日 備      註 編號1部分曾經原判決併予宣告緩刑,惟嗣經本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19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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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