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克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刀子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之「竊取」,補充為「持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
用之刀子1把,竊取」。
(二)增列證據:被告蘇克明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訊問程序中
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92、93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罪名,本院卷第92頁)。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
成他人財物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之觀念,自應
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標的之
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所竊取之物品遭警方扣得,並由告
訴人龔山香領回,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按:此非量刑加重因子),及其前有竊
盜、施用毒品、傷害、詐欺等前科,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
貧窮,須扶養78歲患有癌症的父親,自身有糖尿病、三高之
疾患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
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扣案之刀子1把,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業據 其供述在卷(速偵卷第13、14頁),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本文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竊得之立體塑膠插頭1個 、立體對錄訊號線1個,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存卷為憑(速偵卷第4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38號 被 告 蘇克明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克明於民國114年6月5日16時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 0號「正一大賣場」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竊取貨架上之立體塑膠插頭1個(價值新臺幣【下 同】30元)、立體對錄訊號線1個(價值30元)得手。嗣經
店員龔山香發現遭竊,當場逮獲。
二、案經龔山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克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龔山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 影像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威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