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0號
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淑貞
蕭凱文
被 告 曾秀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秀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
,以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03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陳
淑貞、蕭凱文各已於114年7月25日、114年7月30日,具狀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
決(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03號)1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2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淑貞、蕭凱文本件訴
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
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