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黃月妹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義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5
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