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秋香
被 告 鍾學漳
温毅瑋
謝智昇
梁憲宗
王秉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鍾學漳、温毅瑋、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損
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宏維、鍾學漳、温毅瑋、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
、邱昱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鍾學漳、温毅瑋
、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邱宏維、邱昱翔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