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8號
TTDM,114,原附民,18,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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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秋香
被 告 鍾學漳
温毅瑋

謝智昇


梁憲宗

王秉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鍾學漳温毅瑋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
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宏維鍾學漳温毅瑋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
邱昱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鍾學漳温毅瑋
謝智昇梁憲宗王秉叡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邱宏維邱昱翔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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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