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軍澔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軍澔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黃軍澔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或具有交
易功能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
,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有遮斷金流並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
據可認黃軍澔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詳下
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將其向不知情友人黃鉦軒(所
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
團使用。嗣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後,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向
甲○○(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無證據黃軍澔知悉少年甲○○為
未成年人)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
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黃軍澔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將前揭款項於附表所示時、地,全部提領後,再依指示放置
在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海豚灣門市附近樹下之指
定地點,交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及隱匿
去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軍澔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
程序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4至85頁、第90至91頁),核與
證人黃鉦軒、曹連升、告訴人甲○○分別於警詢、偵訊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9至25頁、第27至29頁、第31至32頁、3
7至38頁、第43至45頁),並有車手提領影像截圖、本案帳戶
之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可憑(偵
卷第39至40頁、第57至60頁、第61頁、第63至67頁),是被
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自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
生效施行,而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詐欺罪及舊一般
洗錢罪之情況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雖係法院裁量諭知「宣告刑」所為之限制,然與典型變動
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
應係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設置了雙重限制(即法定本刑之上
限徒刑7年,宣告刑之上限徒刑5年),屬罪刑法定原則誡命
之範疇,實與依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而量處較原法定本刑
上限為低刑罰之情形無異,故不能否認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
洗錢罪之刑罰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事項(最高法院1
13年度台上字第40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
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
,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經修正,而本案所涉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如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罪,其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
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且其宣告刑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不得逾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
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則其處
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6月以上5年以下,故依刑法第2條第1
項、第35條等規定,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而宜一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加以論處。
(二)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
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倘能證明
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
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
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
、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
得款項得手,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
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又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
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
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
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並依指示將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內遭詐款項全部提領,已
屬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甚明,核被告上
開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又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然查,依卷內現存證據,僅
足證明被告有交付本案帳戶之帳號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並依指示將告訴人遭詐款項全部提領,其非實際施行詐騙
者等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供稱:我是用飛機軟體以一對
一方式提供本案帳戶,贓款則是依指示放置在屏東枋寮統一
超商海豚灣門市樹下,也對告訴人遭詐之方式不知情等語(
本院卷第91頁),尚乏積極事證足資證明其知悉本案詐欺集
團實際人數與成員如何對告訴人實施詐欺行為等情,故尚難
認其主觀上對於前揭加重詐欺事由有所預見,是依「罪證有
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法理,自無從逕論被告係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為上開認定容有未洽
,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而
被告智識正常,竟提供其所管領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
不詳成員使用,並依指示將告訴人遭詐款項提領並交付與詐
騙集團,使詐欺犯罪所得,得以隱匿、移轉,已侵害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交易安全,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
告訴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雖犯後坦認
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完畢之犯後態度,且按
其分工內容,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
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如法院前案
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告訴人就
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67至76頁、第92至93
頁,本院卷密封袋之告訴人意見表),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 ,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二)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業遭被告提 領一空,核屬洗錢行為之財物,本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逕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然本院 審酌上開款項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已由被告全部提領並交 付與詐欺集團,顯見該款項均非在被告實力範圍內可得支配 或持有之財物,被告自身復未取得任何之犯罪所得,已如前 述,是如對處於整體詐欺犯罪結構底層之被告宣告沒收此部 分款項,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另被告已將本案帳戶供予施以詐欺取財者使用,且未扣案, 是否仍屬被告所有與是否尚存未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 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炯峯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甲○○ 詐欺集團於於112年10月29日,發訊向其表示,有中古機車可賣云云。 112年10月30日8時51分許 20,000元 112年10月30日9時48分許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7-11東太陽門市之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