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43號
TTDM,114,原金訴,43,2025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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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諾亞




指定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諾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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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