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4年度,89號
TTDM,114,原易,89,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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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89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第18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毒偵字第
469號、第55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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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