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89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第18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毒偵字第
469號、第55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