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30號
TTDM,114,交附民,30,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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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坤
吳全金
林朝翊
尤朝翎
尤朝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鄭蘇銘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翁浤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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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