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坤萬
吳全金
林朝翊
尤朝翎
尤朝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鄭蘇銘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翁浤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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