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15號
TTDM,114,交訴,1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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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珠


指定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玉珠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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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