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4年度,2號
TTDM,114,交簡上附民,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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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姿
被 告 陳君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君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第一審於民國114年3
月14日,以114年度東交簡字第52號判決科處罪刑,復經被
告、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均提起上訴,各
於114年3月28日、4月1日繫屬本院第二審,嗣經本院第二審
於11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交
簡上字第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在案;及原告王姿惠業於
114年5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交簡字第52號)、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114年4月15日東院節刑信114東
交簡52字第1140006498號函(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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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