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28號
TTDM,113,原附民,28,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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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附民原告 李啟生
輔 佐 人 李啟明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附民被告 黃○信
蔡○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蔡○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胡○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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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