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45121-8 1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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