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19號
TNDV,114,除,219,202508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45121-8 1 176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