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郭一德
訴訟代理人 李亞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1024 1 231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