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09號
TNDV,114,除,20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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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汪亮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4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汪亮明 京城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113年12月10日 500,000元 634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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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