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陳建良
被 告 黃進發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被 告 李碧素
訴訟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進發與被告李碧素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一三
年一月八日所為配偶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李碧素應將前項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以
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進發對原告分別負有(一)本金新臺
幣(下同)10,000,000元及逾期應計利息暨違約金、(二)
本金30,000,000元及逾期應計利息暨違約金之二筆債務(下
稱系爭借款),因而原告對被告黃進發聲請假扣押在案,經
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核准假扣押,原告
欲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假處分
及執行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時,竟發現系爭不動產已由被告黃
進發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被告李碧素,致被告黃進發之積極財產減少,嚴重影響被
告黃進發償債能力及原告之債權保障,即無法清償其所積欠
原告之債務,自屬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黃進發為全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御 公司)負責人,因紡織業景氣不佳,全御公司陸續於112年 間開始向原告借款,被告黃進發自己也為連帶保證人。於11 3年間,被告黃進發因評估紡織產業下半年有機會慢慢成長 ,爲了繼續經營公司,被告黃進發不僅投入自己的財產,也 向配偶即被告李碧素借款,總計10,000,000元,被告李碧素
也協助支付被告黃進發向土地銀行借貸之本金、利息共900 多萬元,因此被告黃進發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給被告李碧素作 為被告李碧素出借10,000,000元給全御公司、出借900多萬 元給被告黃進發返還貸款之對價。再者,被告黃進發名下尚 有其他不勳產,分別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0 000地號土地,既然名下尚有上開兩筆土地,被告黃進發移 轉系爭不動產時並不侵害原告之債權,更不可能是為了損害 原告債權而移轉,而被告李碧素受讓系爭不動產係基於其借 款給全御公司之原因,並不知悉有損害原告債權之情事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黃進發積欠原告系爭借款債務。原告對被告黃進發聲 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核 准假扣押。
(二)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被告黃進發以113年1月8日「 配偶贈與」為原因(就移轉原因兩造有爭執),於113年1 月1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被告李碧素。(三)被告黃進發為全御公司負責人,全御公司向被告李碧素借 款共計10,000,000元,並簽立6紙借款契約書,及開立5紙 支票作為擔保,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李碧素以匯款或 存款方式將款項匯入或存入全御公司帳戶。 (四)被告黃進發名下尚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4000分之222),該2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共769, 123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進發積欠原告系爭借款債務。原告對被告 黃進發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4號民 事裁定核准假扣押。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被告黃進 發以113年1月8日「配偶贈與」為原因,於113年1月18日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被告李碧素之事實,業據 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4號裁定、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時價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建物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二)原告主張被告黃進發係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 ,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被告黃進發將系爭不動產移轉 給被告李碧素作為被告李碧素出借10,000,000元給全御公 司、出借900多萬元給被告黃進發返還貸款之對價,並非 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云云。經查:
(1)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被告黃進發以113年1月8日「配
偶贈與」為原因,於113年1月1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其配偶即被告李碧素,業如前述,又被告於辦理上開不動 產移轉登記時均表明雙方同意贈與所有權移轉,此有臺南 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4年7月22日所登記字第1140103219號 函及所附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贈與移轉契約書附卷可稽,原告主張被告黃進發係無償( 贈與)移轉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堪信屬實。(2)被告黃進發為全御公司負責人,全御公司向被告李碧素借 款共計10,000,000元,已如前述,是上開10,000,000元之 借款人係全御公司,並非被告黃進發,則被告以全御公司 向被告李碧素借款10,000,000元作為被告黃進發移轉系爭 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之對價,主張被告黃進發非無償移轉 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云云,尚不足採。被告另主張被 告李碧素借款900多萬元予被告黃進發以支付黃進發積欠 土地銀行之貸款,然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該利己 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 ,自難採信,則被告以被告李碧素借款900多萬元予被告 黃進發以支付黃進發積欠土地銀行之貸款,主張被告黃進 發非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云云,亦不足採。 況若被告黃進發係有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李碧素,為 何於辦理移轉登記時,要檢送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表明被告2人同意 贈與所有權移轉?益見被告上開所辯係臨訟串飾之詞,不 足採信。
(三)被告黃進發積欠原告本金40,000,000元及及逾期應計利息 暨違約金。被告黃進發名下尚有臺南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000分之222),該2筆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共769,123元,均業如前述,上開2筆土地之價值遠不 足以清償被告黃進發積欠原告之債務,被告主張被告黃進 發名下尚有上開2筆土地,被告黃進發移轉系爭不動產時 並不侵害原告之債權云云,尚難採信。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 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 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 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四)如為有償
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 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 所問。足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處分財 產之行為,僅以該無償之法律行為有侵害債權人之債權已 足,不以債務人於行為時或受益人於受益時均明知將有損 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為要件,至於請求撤銷之債務人法律行 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而民 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性質,係兼有形成權及請求權之 性質,故其不以撤銷債務人之行為為內容,且含有請求回 復原狀之作用。再按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 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 利,故在特定債權,倘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 權者,債權人即得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以保 全其債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參照)。 故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 ,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之財產已不足清償一 切債務,而竟將財產贈與他人,且非用以清償具有優先受 償債權之債務,則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 不論債務人是否明知該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被告黃進發 以113年1月8日「配偶贈與」為原因,於113年1月18日辦 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被告李碧素時, 被告黃進發之剩餘財產已不足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竟將 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李碧素,對於普通債權人之原告 ,即難謂無詐害行為,不論被告是否明知該無償行為有害 及債權。
五、綜上所述,被告黃進發於113年1月8日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 產無償贈與並於113年1月18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李碧素 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既有害於原告對被告黃進發之系爭借款 債權之追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8日所為之贈與 債權行為及於113年1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請求被告李碧素塗銷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附表一:
編 號 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 範圍 面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99㎡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全部 樓層面積合計266.46㎡ 陽台27.96㎡ (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 擔保支票票號 借款契約簽訂日期 1 2,000,000元 113年3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 2.389% DV0000000 113年2月26日 2 1,000,000元 113年4月1日至 114年3月31日 2.389% DV0000000 113年3月26日 3 2,000,000元 113年5月1日至 114年4月30日 2.514% DV0000000 113年4月26日 4 1,000,000元 113年6月1日至 114年5月31日 2.514% DV0000000 113年5月30日 5 2,000,000元 113年6月27日至 113年7月11日 2.514% 113年6月26日 6 2,000,000元 113年10月1日至 114年9月30日 2.514% DV0000000 113年9月30日 合計 10,000,0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